孙小果案再审开庭,正义只是迟早的事情!(2)

2019-11-16 17:18 来源:猎奇吧编辑整理 作者:佚名
   为了确保检察机关出庭再审活动的质量,督促依法公正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查阅卷宗通知后及时查阅完毕。只有充分准确完成阅卷工作,检察机关出庭参加再审活动,才能明确法律监督的对象与内容,让法律监督真正实起来、硬起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检察机关出庭再审重在践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五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追诉犯罪,保障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不仅要履行公诉职能,也要践行法律监督义务。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基本准则。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审判监督始终是重头戏,是检察机关督促实现正义的主要阵地之一。
   启动孙小果案的再审,并以二审开庭方式进行,检察机关通过派员出庭履行检察职责,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尽管孙小果案不是因为检察机关抗诉而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而是人民法院自行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顾名思义,就应当是检察机关充分贯彻并落实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诉讼阶段,也必然是新时代需要强化的常态监督场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无论启动的主体与方式为何,检察机关都应当充分行使法律监督,真正有效地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实现追求公正的立法初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充分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是完全不冲突的,且是可以相得益彰的。在孙小果案的再审活动中,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同时也要善于使用调阅卷宗材料、调查核实相关案件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员、提出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使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能够落于实处。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做到不枉不纵,实现公正公平。
   三、检察机关对孙小果案的法律监督内容
   孙小果被坊间称为“昆明恶霸”,1998年因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后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在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五个月释放后,又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孙小果的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更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
   尽管如此,对孙小果案的再审,检察机关应当遵循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依法全面地进行法律监督。孙小果案启动再审,必然涉及对最终生效的再审判决进行审查、对二审改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及追诉新发现的犯罪等诸多内容。这要求检察机关出庭时,要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