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杀妻案,凶手没有丝毫恻隐退让之心!(5)

2019-03-27 15:04 来源:猎奇吧编辑整理 作者:佚名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 Jordan)和魔术师约翰逊(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一见钟情(注:妮可当年18岁),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辛普森案后,几位黑人女性陪审员一再表示,她们并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响裁决,或对被告产生任何个人好感。在扬名天下、腰缠万贯之后,辛普森休掉黑人糟糠之妻,另娶白人金发女郎一事,极大地伤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骂白人妻子的粗暴行为,更使普天下不分肤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栗。另外,在美国的刑事案审判中,12名陪审中只要有1人持有异议,就会出现“死锁”(Dead Lock)现象,即所谓“悬而未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在此情况下,法院要重定开庭日期,控辩双方要重选陪审员听证和审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审团作出被告无罪的一致判决,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并无绝对和必然关系。
     陪审团究竟凭啥得出了被告辛普森无罪的一致结论?依照美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供词、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在结案后都要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布的辛森案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判定辛普森无罪,与警方和检方在办案和起诉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其有重大栽赃嫁祸的嫌疑,使呈庭证据无法令人信服有直接关系。
     九、警方取证重大失误
     尽管辛普森案是所谓世纪大案,但是,从这个杀案的刑事调查过程来看,洛杉矶市警方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根据已公开的刑事调查记录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方在办案过程中至少出现了四个“重大失误”,使得陪审团对这个谋杀案产生了巨大的怀疑。
     1.警方忽视现场勘查常识。大批刑警赶到现场后,经初步调查,两被害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可的脖子几乎被割断,咽喉和颈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喷着鲜血;古德曼身中20余刀,死于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凶杀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辛普森与妮可的两个孩子尚在二楼熟睡,没有目睹这可怕的场面。死者身份辨明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布歇(Keith Bushey)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妮可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辛普森着手安排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另外,警方考虑到辛普森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关注之中。这时,一位名叫福尔曼(Mark Fuh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妮可被辛普森殴打后报警,福尔曼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确地址。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瓦纳特(Philip Vannatter)警长便率领福尔曼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尔局长从第一犯罪现场直接调派警官前往辛普森豪宅的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原因在于,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布歇局长应当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还出现很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
    (1)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姗姗来迟,案发10小时后才来到现场,错过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
    (2)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妮可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
     (3)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可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由于辛普森与妮可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可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4)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古德曼,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可以看出警方查案中受到自己“无意失误”的极大影响)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6月13日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瓦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这一搜查之举,对这个世纪大案的结局有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想当年,为了防止官府和警察为非作歹,滥用权力,任意搜捕和祸害平民百姓,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明文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或扣押状。所谓“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提法,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之中有相应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