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杀妻案,凶手没有丝毫恻隐退让之心!(11)

2019-03-27 15:04 来源:猎奇吧编辑整理 作者:佚名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包含一个极为重的原则: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尽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
可能有人会问:究竟谁是凶手呢?辛普森是不是比窦娥还冤呢?这两个问题很难回答。通过辛普森一案可以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以法。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iam C Douglas,任期1939—1975)精辟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遵循公正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美国宪政史,就是一部逐步完善和落实正当程序的历史。但是,一味强调程序公正,常常会出现忽视寻求案情真相、放纵涉嫌罪犯的问题。原因很简单,任何事先规定的公正程序,都不可能准确地预计未来发生的全部情况和具体个案。在世纪审判中,辛普森之所以被无罪开释,并非由于他向法官和陪审团行贿或违反诉讼程序,而是由于“梦幻律师队”充分利用检和警方的失误,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判例和刑事诉讼程序,充分利用交叉询问庭审盘诘技巧,合法地挑战检方呈庭证据和警方证人的种种疑点,成功地为被开脱罪名。而这些法律和程序在制订之时,根本不知有辛普森其人。
    以上便是辛普森杀妻案的经过及处理结果,本案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让罪犯受审判。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根本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