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杀妻案,凶手没有丝毫恻隐退让之心!(10)

2019-03-27 15:04 来源:猎奇吧编辑整理 作者:佚名
     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交叉询问庭审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录音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他还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编就足够了。”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以前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愣说此人有盗窃嫌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在法庭上也知道该怎么说。”
     福尔曼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检方争辩说,谈话录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能视为合法证据。但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分录音。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曼质证询问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据?”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护律师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柯克伦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噩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court)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护律师质疑之举,绝对是荒唐之至,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杀人嫌犯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沦为重罪案犯。这真不知是美国司法的骄傲,还是它的耻辱?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吧。(注:当年参与调查此案的洛杉矶警察局的那个部门的警官在此后数年里全部被撤职或勒令调离原职。此次参与调查辛普森案的警察全部撤职或调离,在美国历史上是罕见的。要知道他们并非是因为此案的问题,而是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些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问题。美国媒体之后竟对此事轻描淡写,大多数人并不知道。)
     十三、证明标准超越排除合理怀疑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1.4亿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