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遭派出所所长破处 法院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2013-12-08 14:33 来源:猎奇吧编辑整理 作者:佚名
广西全州县某镇初一女生,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以派出所所长为首的若干人强行带至县城,并以“沉入湘江”等手段要挟,威逼接客“破处”,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经曝光法院现判定所长犯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为卖淫场所通风报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全州县某城镇初一女人13岁文美(化名),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人强行带至县城,并以“开水烫脸”、“沉入湘江”等手法挟制,威胁接客破处。据了解,该女孩先后遭3人道侵,为首者是该县一新就任的派出所长。颇受质疑的是,派出所长在被拘留约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这条新闻被各大网站继续转发,引发注重。3月22日,桂林警方有关负责人表明,市公安局对此案极为注重,在检察院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吕宏不予拘捕的决议后,市公安局已抽调刑侦、法制等部分教授介入,进行专案侦办。

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全州县社会青年蒋某友及县水月岩中学停学学生蒋某(二人另案处理)、蒋某某、陈某某4人经事前预谋,在县才湾镇才湾街上将被害人章某某诈骗至县某大酒店426号房,采纳要挟等方法逼迫章某某“卖处”。随后,蒋某与被告人吕宏联络,清晰奉告对方为在校学生。当晚蒋某、蒋某某依照吕宏的需求把章某某带至县一家宾馆。吕宏问清章某某为县才湾镇水月岩中学的在校学生后,明知为不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作性关系。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吕宏其行动别离构成强奸罪、帮忙安排卖淫罪,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