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还原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后18天,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3)

2021-09-25 08:34 来源:猎奇吧编辑整理 作者:佚名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荔称醉酒证据较难收集,“妇女是否处于醉酒的状态不同于醉驾的醉酒标准,不能用每毫升血液高于80毫克的标准来衡量,要用生理上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作为评定标准,而身体耐酒性又因人而异。”通报显示,当天酒桌不存在灌酒的情况,但通过呕吐以及无法辨认房间号等状态可以看出周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至于为什么判定强奸而不是猥亵,赵荔称强奸和强制猥亵的区别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主观上强奸罪是以发生性行为为目的,而强制猥亵并不以发生性行为为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性欲的其他方面。其二,客观方面,强奸罪是以强行发生性行为作为既遂的判断标准,而强制猥亵罪是以有意识地接触妇女的性器官为既遂标准。这两个罪在未遂的情况下并不太好区分,实践中可以以最后一步是否发生了性行为作为评判标准来区分。
    付建表示,判定强奸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在法律实践中,判定为强奸罪除了违背妇女意志条件,还有一个很重要证据材料是受害人体内及现场残留的精液。根据警方通报的情况来看,由于报警是退房、打扫房间之后,房间很可能已经没有相关证据残留,所以没有判定为强奸很有可能是证据材料不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即使打扫了房间,还可以通过检查双方身体上是否有伤痕,指缝间是否有对方皮屑、衣服纤维等做鉴定,“在这起案件中,事发之后女方报警,警方很快去带她做了体检,如果发生了性关系是会有痕迹的。即便房间已经打扫,其中身体敏感部位的指纹,包括反抗中对方的皮屑、衣服纤维如果和对方的纤维伤痕吻合,也可以证明是否猥亵或强奸。”
    警方通报显示,7月28日,周某曾在清晨联系张某,并告知张某其房间号,张某进入房间后对周某实施强制猥亵。这成了此次通报最大的疑点,也是人们质疑周某的地方。在强制猥亵的认定上,许浩称,“说邀请进房间不是表示同意发生亲密关系的证据或暗示。即使允许进了房间,但只要女性明确拒绝的情况,如果男性采取强制措施就属于违背女性的意志,涉嫌构成强制猥亵或强奸。”许浩还表示,“如果要证明女方自愿,需要拿出相关证据,比如双方情侣关系、聊天记录、录音或以前多次发生性关系的记录等证明,否则,即使最初同意发生性关系,在过程中又明确表示不同意发生关系,那么对方就要停止,否则可能构成犯罪,这是对女性性自主权的尊重。”
    赵荔表示,虽然强奸罪的法律认定并不复杂,但是实践中能够定罪却不容易。因为这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没有监控的地方,往往事发后能够收集的只有双方各执一词的控告和辩解。有些案件可以通过对身体残留物质的鉴定来确定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但是,即使证据能够证实发生过私处的身体接触,甚至发生过性行为,要想定罪,还需要最后的一方面证据——违背妇女意志方面的证据。比如衣服撕扯痕迹、抓痕等等,但如果女方处于醉酒状态下,证据就很难收集。而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判罚也有所不同,付建称,“ 首先,基本刑,上下限不同,强奸罪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强制猥亵罪为五年以下。其次,最高刑罚不同,强奸罪最高死刑,而强制猥亵罪则没有死刑规定。第三,加重情形不同,强制猥亵罪仅有具体规定了一种加重情形;而强奸罪的加重、从重情形要远多于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