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工作室已报案,发文称没有违法行为!(3)

2021-08-26 09:06 来源:猎奇吧编辑整理 作者:佚名
    若小都所说的情况属实,又有足够证据可以支撑,吴亦凡的行为涉嫌犯罪吗?要是小都说的并非真实情况,那她将会面临何种法律责任?让我们听听专业律师的分析。小都在接受网易娱乐采访时表示,她的目的不光是为了自己,她要替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受害者们 " 讨说法 ",目前她正在分批退回对方 50 万 " 封口费 "。小都表示,吴亦凡 " 搭讪 " 的套路大概为三种:一是说选演员,然后让女孩晚上去面试;二是,由各地的 " 粉头 " 在后援会中选年轻漂亮的女孩,把女孩带过去,说是小型见面会,告诉女孩还有几个人,事实上到了酒店后,只有吴亦凡一个人在屋子里;三是,通过他已经 " 睡过 " 的女孩相互介绍,成功后给介绍者回馈品牌方给的名牌产品,或者是一万块钱。
    小都所说的这些 " 套路 " 如果属实,吴亦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7 月 19 日,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金艳。吕金艳表示,在小都所说的是事实的前提下,首先,吴亦凡以 " 选演员 "" 选粉丝见面 " 等方式,将女孩带到屋子里达到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这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他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采用了某种足以使女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如果存在暴力、胁迫、灌酒、下药等手段强行与女孩发生性关系,就可能涉嫌强奸罪。值得一提的是,吴亦凡是否利用身份、地位达到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是否构成会强奸罪所规定的使用 " 其他手段 ",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对于 " 通过已经‘睡过’的女孩相互介绍,成功后给介绍者回馈品牌方给的名牌产品,或者是一万块钱 " 这个 " 套路 " 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吕金艳称,小都所说的仅是 " 介绍者 " 会获得财物,并未提及 " 被介绍者 " 是否在与吴亦凡发生性关系后也同样获利。如果被介绍女孩主观上明知发生性关系后会得到好处,还自愿与吴亦凡发生性关系,那么双方就构成了卖淫嫖娼,警方应对双方做出行政处罚。要是在此期间吴亦凡还存在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名女孩从事卖淫行为,则会涉嫌组织卖淫罪," 介绍者 " 也可能涉嫌介绍卖淫罪。
    吕金艳表示,小都曾谈及 " 受害者 " 中有人尚未成年。如果发生性关系时,未成年人未满 14 周岁,那么无论女孩是否自愿,吴亦凡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涉嫌强奸罪。当然,现有的信息太少,这是假设小都阐述的情况都是真实,且存在证据可以支撑的情况下进行分析。具体情况,需要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